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8年度訴字第41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
朱文財 律師複代理人丑○○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壬○○
己○○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辛○○被告戊○○訴訟代理人子○○被告庚○○
癸○○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上六人共同複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3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民國91年8月2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有關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業已終結,有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3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重上字第14號、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8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書各1件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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