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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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1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辛○○戊○○壬○○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複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被告庚○○
癸○○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己○○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叁萬捌仟伍佰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新臺幣伍仟貳佰叁拾陸元。
理由查坐落嘉義市○○段○○段○○○○○號、61-11號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5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2份在卷可稽。又原告請求返還前揭61-10號土地面積38平方公尺、61-11號土地面積29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1,038,500元(計算式:15,500×38+15,500×29=1,038,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原告僅繳納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23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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