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9號上訴人丁0000000
丙○○○甲○○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28樓及30樓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送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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