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六三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台幣參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甲○○前曾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
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處罰金新台幣二萬元確定外,餘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