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五六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經扣除已繳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肆佰壹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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