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小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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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壢小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玖仟捌佰伍拾壹元
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
息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另給付按日息萬分之五
點二計算之利息及依上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迄今尚積欠自八十九年
六月十九日起至九十年一月一日止之消費款八萬九千八百五十一元、循環利息七千五
百四十一元、違約金五百七十七元,共計九萬七千九百六十九元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
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催收客戶欠繳明細清單
為證,被告未到庭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黃若美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