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三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四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攜帶凶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螺絲起子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於警訊及偵訊中之自白。2、被害人 黃清傳 之指述。3、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一紙可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
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
諢@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蔡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陳隆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