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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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四三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
  被   告 乙○○
        丁○○○住彰化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 律師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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