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四三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
被 告 乙○○
丁○○○住彰化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 律師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