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89年度北簡字第36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三六二七號
  聲 請 人 甲○○ 即藝真
  訴訟代理人  湯應欽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丁○○
        丙○○
  訴訟代理人  詹麗燕 律師
  複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
右聲請人請求停止訴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訴訟並無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
定不符,聲請人請求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呂淑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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