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三六二七號
聲 請 人 甲○○ 即藝真 髮
訴訟代理人 湯應欽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丁○○
丙○○
訴訟代理人 詹麗燕 律師
複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
右聲請人請求停止訴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訴訟並無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
定不符,聲請人請求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呂淑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