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912號
原   告  陳嘉惠
訴訟代理人  謝華凱 律師
被   告  陳瀅壬
訴訟代理人  葉佩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四月十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五月八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
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陳秋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