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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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7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50元(計算式:35.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平方公尺=53,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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