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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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恐嚇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以法矯字第○九四○○一八三二三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四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珮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源坤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