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豪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被告 林昆德 選任辯護人 吳政憲 律師被告 徐慶全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慶全、楊豪田、林昆德均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徐慶全、楊豪田、林昆德等因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徐慶全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之情形,被告楊豪田及林昆德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3款,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5年7月22日日執行羈押,且於同年10月22日及同年1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6年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楊萬益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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