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慶全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羈押期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慶全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段○○○巷○○○號。
理由本件被告徐慶全因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5年7月22日執行羈押,且於105年10月22日、105年12月22日、106年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其羈押期間屆滿,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然無羈押之必要,爰以限制住居之手段,令其到案接受審理。經本院衡量被告之身分、社會地位、經濟能力及逃亡可能性等情狀,爰裁定被告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段○○○巷○○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丁智慧法官湯有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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