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勝吉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項及附表欄編號六內關於「有期徒刑四年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四月」之記載,應予刪除(即更正為「四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項及附表欄編號六關於「四月應更正為四年」之記載,顯係對原聲請書附表編號六所載內容認知錯誤所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刪除(即更正為原聲請內容「四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