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緝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緝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慶全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38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__
犯罪事實
一、__
二、案經__警察局__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__
二、__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__百__十__條第__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