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5號抗告人 潘正芬 相對人 張素琴 代理人 林李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聲字第95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