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雅芳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1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李婷鶯 告訴被告邱雅芳毀損案件,檢察官起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李婷鶯與被告邱雅芳已達成和解,並已於101年4月12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頁),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