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二號
原告穎星國際有限公司被告 莊閔豪
傅榮昌 右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二九二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長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吳秋宏法官黃程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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