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6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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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七四號
自訴人 趙一曼 被告 嚴嘉瓏 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因認被告涉有竊佔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而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自訴人就附件所指訴之事實,業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署並已受理偵查,此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九月四日北檢 銘霜 八十九偵一0九六五字第三七七三四號函在卷可查;自訴人就同一案件既已提出告訴,且屬非告訴乃論事項,依前開說明,就同一案件即不得對被告嚴嘉瓏提起自訴,其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呂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