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淨重壹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凌晨零時二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路、饒河街口,查獲 吳明生 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其持有海洛因淨重一.0六公克之事實,業經本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所明定;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海洛因淨重一.0六公克係屬第一級毒品,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金學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捷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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