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五九號
原告榮祥新社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十樓之一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書記官江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