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8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8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決定書八十九年度賠字第八九號
聲請人 程峰 右列聲請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涉犯內亂案件,經陸軍總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其判決顯屬不當,爰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七號聲請冤獄賠償等語。
二、經查,依聲請人之聲請意旨及所提出之陸軍總司令部四十二年度清許字第四十六號判決書所示,聲請人係因犯內亂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並不合現行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各款規定或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七號解釋之得請求國家賠償要件,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聲請覆議,應於收受決定書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提出。
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