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監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監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探視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監字第21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探視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狀上相對人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於聲請狀上載明甲○○之住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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