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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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七七五號
上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國輝律師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九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