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吳冠廷 債務人 黃信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信文於民國(以下同)109年5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1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13日起至112年5月13日止,並簽訂放款借據為據,利息按年利率1.845%機動計算(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碼1%=1.845%,詳放款借據第三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詳放款借據第五條)。
㈡、詎債務人自110年8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雖經催告仍未清償,依雙方約定(詳借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73,44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信文│自民國110年7│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73441││月13日起││1.845│││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信文│自民國110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73441││月13日起││)以內者,按應│││元││││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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