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725號債權人 吳香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淑珍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經於民國111年5月11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同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收受補正通知後,具狀稱因其不知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等資料,向戶政機關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遭拒,並聲請本院向第三人京城銀行新市分行函查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年籍資料,然確定債務人之身分,本為債權人聲請時應負之協力義務,債權人既無法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並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本院有無管轄權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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