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2號聲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高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伍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稱費用,包括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高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相對人名下無財產,並參酌相對人欠稅紀錄及股東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等情,故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50,000元,以利本院據以徵詢有無律師或會計師願意受選派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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