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6號附民原告 何吉
羅素秋 附民被告 陳聖元
御聖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翊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2044號),經原告等提起讓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