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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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777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理人 蘇德輝 債務人優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曲宏慈 人號債務人 曲郭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叁萬肆仟貳佰貳拾元(新台幣貳佰零捌萬參仟柒佰參拾參元及美金28,492.03元折合為新台幣捌拾伍萬零肆佰捌拾柒元,依據高雄銀行
102年12月31日外匯牌告匯率美金收盤中價折算,1美元=
29.85新台幣),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