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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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傳欽上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74號、103年度執字第6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傳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傳欽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自行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邱傳欽於保釋後,已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6月27日彰檢文執甲103執助338字第25583號函檢附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自應將受刑人自行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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