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28號聲請人 王明洪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7日所為100年度亡字第39號宣告王明洪(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村○○00號)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明洪於民國89年5月間離家後多年未與家人聯絡,家人亦不知或無法與聲請人聯繫,致聲請人之姊 王美桂 認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且經本院以100年度亡字第39號判決宣告聲請人死亡,聲請人20餘年來均在(改制後)台中市龍井區一地買賣水果生意,因生活中未曾使用任何證件或為其他換發,甚至無健保之申請,未知或發現上揭宣告情事,聲請人既尚生存,判決宣告死亡與事實有所不符,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0年
1月31日以99年度家催字第276號裁定公示催告、繼於101年1月17日以100年度亡字第39號判決宣告於87年9月4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家催字第
276號失蹤人公示催告、100年度亡字第39號宣告死亡等卷宗查證屬實,惟聲請人現尚生存,並未死亡,業經聲請人到庭自行陳述在卷,並提出舊式身分證(原本發還,影本在卷,係78年8月15日換發)一份為佐,經核與上開卷宗所附聲請人戶籍謄本所載聲請人亦有相符;又證人即聲請人之姊亦為上揭死亡宣告事件聲請人王美桂到場指認聲請人為上開受宣告死亡之王明洪無誤,並以聲請人僅係變老、變胖,外貌一眼可認為其弟王明洪,甚且連說話之聲音亦與以前相同,經辨認在場之聲請人確為王明洪等語。是此,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