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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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 黃偉城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
林育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毛黃梅好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乃係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均為1/12,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020元【計算式:15948平方公尺【四筆土地總面積】×38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2【原告應有部分】=505,020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雅慧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295 號裁定(109.04.24)【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新調 字第 7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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