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40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定國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84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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