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134號
原 告 游嘉豪
兼
法定代理人 游宏偉
法定代理人 陳彥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柏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