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6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李秉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0年3月9日以新北警峽刑字第110360857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秉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
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及塑膠袋(內含強力膠)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3月3日17時1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對面。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陳述。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扣押
物品目錄表。
(三)扣案之強力膠1條及塑膠袋(內含強力膠)1個。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
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行為所生之危害,量處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另扣案之強力膠1條及
塑膠袋(內含強力膠)1個係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本法所
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