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8號
上 訴 人 楊廣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天鵬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000000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