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良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第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壹點捌叁壹壹公克,取樣零點零叁捌壹公克,餘壹點柒玖叁零公克,連同包裝袋壹只)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共毛重伍點貳叁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壹伍叁公克,連同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98年12月23日晚上8時3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街○○○號3樓,以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於99年9月30日晚上9時許,在桃園縣○○鎮○○路○○○號旁,分別查獲被告高良賢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1月12日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369號及99年度毒偵字第531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98年12月23日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後淨重計1.7930公克),係屬違禁物,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於99年3月30日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0562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另99年9月30日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小包(共毛重5.23公克,因鑑驗使用0.0153公克),亦係屬違禁物,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10月1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足證,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高良賢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369號及99年度毒偵字第5315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98年12月23日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淨重1.8311公克,取樣0.0381公克,餘1.7930公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以微量電子天秤法、化學前處理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鑑定,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99年3月30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0562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另99年9月30日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小包(共毛重5.23公克,因鑑驗使用0.0153公克),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EIA酵素免疫分析法及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結果,亦均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99年10月18日UL/2010/A0079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分別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53號偵查卷宗第54頁及99年度毒偵字第5315號偵查卷宗第52頁),是上開扣案物共5包均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又因扣案之包裝袋5只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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