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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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五六號
原告啟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 洪銘徽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叁萬肆仟捌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陸拾壹元叁角,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叁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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