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0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玉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一○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玉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玉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四月、一年一月、四月、三月及一年,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月,於民國101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101058101號核備,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
4月20日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六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6月29日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六○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9年6月7日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三二九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九十九年聲字第一六三六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99年8月31日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六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9年9月6日以九十九年度審訴字第一二○三號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由本院於99年
9月21日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二一○六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而前述贓物、施用第一級毒品及詐欺等案件,嗣由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九二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並與首開案件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上開聲請意旨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101058101號函文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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