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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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七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訴訟代理人 高延年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新台幣(下同)肆萬陸仟陸佰零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 國 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