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353號債權人台中市西屯儲蓄互助社
協會台中市西屯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陳健男 代理人 蔡瑛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祝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五依據為何。
㈡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