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32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宗融(已歿)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3241號、第3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楊宗融已於民國101年1月10日死亡,有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劉敏芳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0年度毒偵字第3241號、第34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