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中交簡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盈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三、關於「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之記載應更正為:「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漏載如主文所示部分,此部分業於原判決理由欄二、比較新舊法部分為說明,且於理由欄四、據上論斷欄內援引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並於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欄內援引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此疏漏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補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