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49號上訴人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景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7,874,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2,0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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