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13號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
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甲○○、乙○○之訴訟標的價額各自為肆仟肆佰玖拾萬柒仟玖佰玖拾肆元、陸仟柒佰陸拾伍萬捌仟零伍拾捌元,分別應繳裁判費為陸拾壹萬零捌乙○○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郭瓊徽法官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美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