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4號原告 蔡黃月桂
蔡家驥 蔡家騮 蔡麗琴 蔡嫊玲 黃秀卿 蔡明賢 蔡鳳麗 黃足 蔡秋玲 蔡孟祥 蔡孟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被告 蔡許玉枝
蔡富吉羅 蔡秀雲 王美雪 王仁德 徐忠民 王 魏阿筍 魏茂川 巫作修 巫鷹駿 蔡錦杞 即 巫秉原 之繼承人 巫作富 巫吉桓 巫癸澤 陳明國 陳明和 王薇綾 王妙緞 趙慧芬 梁永仁 黃紹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郭勝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