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正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正發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正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5日訊問時,坦承販賣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不諱,並有證人即購毒者 周修群蘇國順李怡萍 、許誌容等人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可佐,又有甲基安非他命及手機扣案可憑,足認其涉犯販賣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常情,一般人遇重罪之追訴,常有逃亡之可能,且被告有多次通緝前科,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衡酌被告所犯情節、次數及公眾利益,而有羈押必要,於同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訊問被告意見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
104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陳盈如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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