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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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2號原告 陳耀嘉 訴訟代理人屠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耀文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800,000元(原告所得利益占六分之一即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尚餘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