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84號抗告人即原告 黃秋霖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魏家治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4年8月25日所為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8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案抗告人即原告因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46號傷害案件,對被告魏家治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業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8月25日以103年度附民字第84號裁定予以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前揭法律規定,上開裁定不得抗告,是抗告人對於此裁定提起異議,視為提起抗告,而此提起抗告為法律上所不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3項、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吳志誠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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